三月,或稱“格三月”,因是多事之三月。又說格物是格自己,舉兩例講講自己對事物的認識。
例一:河北滄州市第一中學12名高中生因在校攜帶或使用手機陸續被勸退。經媒體報道后,滄州一中微信公號于27日公開聲明,維持對12名違紀學生的處理決定。但在29日,央視跟進采訪滄州一中,學校改口稱對該12名學生的勸退處分改為勸轉,而此時滄州市教育局表態支持學校處理決定,依據是《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3月31日,滄州市教育局公布最后的處理意見,經調查并且充分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在批評教育、本人認識錯誤的基礎上,12名學生立即返校學習。意見還要求滄一中對返校學生要倍加關心愛護,采取多種方式做好心理疏導和學業指導。
我起初支持學校的決定,因為學生明知有這樣的校規卻不遵守,又沒有能力、沒有行為去改變校規,等于做出了離校的選擇。但最新的報道稱,《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明文規定,對違反校規的學生“不應以停課、勸退等形式剝奪學生學習權利”;而且規定:“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看來,是校規對學生的處置方法不合規,現在我支持學生返校。
例二:3月21日起,深圳展開力度最大的一次“禁摩限電”集中整治,10天共查扣電動車17975輛、拘留874人(拘留無證670人、非法拉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196人、暴力抗法8人)、采集非法拉客人員771人次。運動的結果是,地鐵口、公交站點、口岸、商業區等聚集非法拉客現象明顯減少,涉摩涉電事故警情同比下降5.53%,涉摩涉電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42.86%(4人)。
與此同時,社交媒體在傳播“悲情快遞員(業)”之類的文章,以及無可考證的深圳關于這次行動的激勵機制(類似于罰款提成)。
可考的是深圳自2012年起實施的規定,對市內從事公共設施搶修、郵政(含報刊投遞)、快遞等行業,以及運送桶裝飲用水、瓶裝燃氣等單位所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采取總量控制原則,經統一載物托架和車身顏色,納入規范管理后,允許上路行駛。
深圳交警稱,目前深圳快遞業備案車輛基本可以滿足行業正常運轉,下一步還將與相關協會、單位協商,進一步增加配額,滿足行業需求。
我在朋友圈轉發了幾條“悲情”主題的文章,但我并不完全認同這些內容。快遞員辛苦,不代表可以違反規則(規則不合理或者實施不合理另說)。而且這次行動確實并非專門針對快遞業,只是這個群體基數大,而且以此為生計,反彈大。
由事及人
不講規則,肆意妄為的人,一定遠離;即使不得已近其身,心也要遠離。但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究竟道是規則,還是萬物是規則?這一點要把握好,否則規則之于人又成了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