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通知》以問題為導向,圍繞全市住房租賃企業租賃資金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明確相應的監管措施。《通知》要求,對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總額超過4個月租金數額的部分資金,由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租賃企業提供相應價值的銀行保函擔保。
可信任的第三方監管機構的介入,有助于進一步理順租房市場交易行為。
深圳租房押金和租金將納入監管
2021-02-02 eNet&Ciweek/華夏
2月1日,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發布《關于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通知》以問題為導向,圍繞全市住房租賃企業租賃資金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明確相應的監管措施。《通知》要求,對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總額超過4個月租金數額的部分資金,由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租賃企業提供相應價值的銀行保函擔保。
可信任的第三方監管機構的介入,有助于進一步理順租房市場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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