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因中曼石油(603619.SH)控股股東上海中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未及時履行減持預披露義務,并在未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發生股本變動等違規行為,上交所對中曼控股予以通報批評處分。
來源:上交所官網
上交所監管措施函稱,經查明,截至2021年5月25日,中曼控股持有中曼石油146,369,800股股份,占總股本的36.59%,系中曼石油首發上市前持有。此前,中曼控股將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分3 筆質押給申萬宏源進行融資。2020年12月21日,因中曼控股未能支付2020年度利息,相關股權質押融資構成利息逾期的違約情形。同時,申萬宏源首次向中曼控股發出違約處置通知。2021年5月,上述融資陸續到期,構成本金逾期。申萬宏源又多次通知提醒中曼控股。中曼控股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債務并解除股份質押,也未披露減持計劃。2021年5月25日,因中曼控股質押融資構成實質違約,在未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其所持有的4,000,000股公司股份被申萬宏源通過集中競價方式依約賣出,占公司總股本的1.00%。2021年5月29日,中曼控股向中曼石油告知了上述股份賣出事項,并對外披露。
上交所稱,中曼控股作為中曼石油控股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其持有的公司首發上市前股份,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經申萬宏源正式告知,中曼控股仍未及時履行減持預披露義務,并在未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發生股本變動,變動數量較大。中曼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中曼石油控股股東中曼投資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中曼石油信近2年信披考評非C即D
據投研電訊信披質量研究院統計,上交所2016年-2017年度起開展年度信息披露考評,中曼石油于2017年11月17日上市,在上交所3次年度信息披露考評中,1次為B、1次為C、1次為D。投研電訊注意到,中曼石油近2年信披考評非C即D。
來源:投研電訊信披質量研究院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7年修訂),上市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不高于C,包括(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二)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的50%,且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或非公開發行募投項目實現的盈利低于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的50%,且不屬于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后無法控制的原因;(五)評價期內公司被本所暫停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的;(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另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7年修訂),上市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其評價結果應當為D,包括(一)公司被本所公開譴責或者兩次(含)以上通報批評;(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三)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公司未及時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或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五)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內未主動落實整改要求的;(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投研電訊信披質量研究員發現,2018年12月24日和2020年7月30日,中曼石油2次收到深交所問詢函件,包括1份問詢函、1份定期報告信披監管問詢函。
來源:上交所官網
中曼石油及相關責任人曾分別因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不審慎,且公司業績預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時等違規行為,2次收到上交所書面警示。
來源:上交所官網
投研電訊資料顯示,中曼石油的主營業務為專用設備制造及租賃、開采輔助活動,占營收比例分別為86.68%、12.94%。截至2021年8月12日,中曼石油總市值36.16億元,在石油行業40家上市公司中排名2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