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K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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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商銀行 |
2 | 建設銀行 |
3 | 農業銀行 |
4 | 中國銀行 |
5 | 國家開發銀行 |
6 | 交通銀行 |
7 | 招商局集團 |
8 | 平安集團 |
9 | 興業銀行 |
10 | 中國郵政集團 |
11 | 中國中信 |
12 | 光大集團 |
13 |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 |
14 | 中國人壽 |
15 | 國家電網 |
16 | 北京國管 |
17 | 泰康保險集團 |
18 | 中石油 |
19 | 太平洋保險集團 |
20 | 五礦集團 |
21 | 中國華潤 |
22 | 信達資管 |
23 |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 |
24 | 中國華能 |
25 | 東方資管 |
26 | 太平保險集團 |
27 |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 |
28 | 寶武集團 |
29 | 深圳市投資控股 |
30 |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 |
31 | 廣州金融控股集團 |
32 | 富德控股集團 |
33 | 廣西投資集團 |
34 | 長城資管 |
35 | 銀河金控 |
36 | 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 |
37 | 騰訊 |
38 | 螞蟻集團 |
39 | 中糧集團 |
40 | 天津泰達 |
41 | 廈門金圓投資集團 |
42 | 河南投資集團 |
43 | 上海國際 |
44 | 重慶渝富控股集團 |
45 | 江蘇省國信集團 |
46 | 魯信集團 |
47 | 浙江省金融控股 |
48 | 山東國投 |
49 |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團 |
50 | 武漢金融控股(集團) |
51 | 寧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52 | 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 |
53 | 湖南財信投資控股集團 |
54 | 廣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團 |
55 | 安徽國元金融控股集團 |
56 | 福建省投資開發集團 |
57 | 萬向控股 |
58 | 山西金控 |
59 | 南京紫金投資集團 |
60 | 新希望 |
2022.06互聯網周刊/eNet研究院/德本咨詢聯調 |
五類金控集團
當前,我國共有五種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海外投資和信托等多種方式規避相關法律約束,設立各類金融機構,獲得多種金融業務經營牌照,實現混業經營,以實現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增加競爭實力,提升綜合效益。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東方資管、中國人保、中國人壽等。
二是央企類金控,央企類金控在自身有非常龐大的非金融主業基礎上,設立或投資金融類公司,獲得對后者的實際控制權,實現綜合經營,如中石油、國家電網、招商局等。央企類金控的突出特征是,其主要職能仍然是做大做強主業,助力實現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其在所在領域的創新力和競爭力。
三是地方金控,1993年“十三條”之前,金融機構采取條塊經營機制,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有一定的干預權,分業經營原則確立之后,金融機構監管權歸于央行和銀保監會,地方政府通過金控公司可一定程度上獲得對所控股金融機構介入空間,掌握較為齊全的金融牌照。地方金控還是支持地方企業轉型升級、推動新興企業孵化發展的重要支撐,是提高地方收入的重要來源。如北京國管、上海國際、越秀金控等。
四是民營金控,民營公司憑借自身在某一領域的產業資本優勢涉足擴張至金融領域,如復星系等。但民營金控由于不如央企金控、地方金控那樣受到一定的行政管理并有較強的綜合實力,也不像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專門機構監管,因此風險意識更為薄弱,抗風險能力較弱,大量關聯交易或所在主業風險都可能引發社會性金融風險,如近年來的明天系、安邦、海航系、恒大等。
五是互聯網巨頭金控,如螞蟻金服、騰訊。互聯網巨頭公司利用自身的平臺優勢,發展衍生至金融生態,形成金控公司。互聯網公司作為新興產業,更多地利用金融科技優勢,傾向于突破傳統金融規范,創新金融業態,在這一過程中或會促發大規模金融風險,因此監管部門需要以更加審慎、與時俱進的態度規范其發展。
金控作為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有助于實現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法人分業經營也有利于各子公司自負盈虧,規避風險。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程度低,風控意識差,相關風險程度也提升了。有關人士介紹,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四大風險:一是風險隔離機制缺失,金融業風險和實業風險交叉傳遞;二是部分企業控制關系或受益關系復雜,風險隱蔽性強;三是缺少整體資本約束,部分集團整體缺乏能夠抵御風險的真實資本;四是部分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
“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思路
正如前財政部原部長、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主任樓繼偉所指出的,表面看來混業經營有助于實現綜合效益,保持競爭優勢,但不顧風險的混業所帶來的危害可能遠大于其中的好處。
金控公司的現實表現是各非金融機構向金融行業的滲透以及金融機構向多金融業務領域擴展,一家金控公司擁有跨超過兩類金融機構,加強對金融業自身的監管有助于最大化發揮金融作用,同時防范金融風險。
當前,我國提出了“功能監管+行為監管”的思路,樓繼偉在《1993年拉開序幕的金融和外匯改革,對當前有哪些啟示》一文中指出,鑒于國際上普遍通過立法來應對混業經營,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參考了加拿大的做法,即通過界定機構性質實施功能監管,再通過牌照管理對具體業務實施行為監管。
“首先是降杠桿和加強風險隔離,監管機構正在清理’資金池’;銀行理財業務首先子公司化,再進一步分離,銀行資金不得再做股權投資;保險公司’保險姓保’, 壓縮’萬能險’業務,對控制銀行做循環注資行為進行清理;證券公司以經紀和投行業務為主業,對所辦的基金公司做風險隔離;證券基金管理不同類型基金,要嚴格風險和利益隔離,并堅決同’資金池’切斷,嚴控保底債權類資產;PE和VC公司管理的基金開始備案,有助于投資人識別關聯風險;等等。”
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辦法”)的出臺,形成了3+1的監管格局,即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人民銀行對金控集團綜合監管。綜合監管模式有助于加強對多牌照金融機構的監管,避免華融黑天鵝事件中所采取的方法:在應對三家監察機構時,采用拆東墻補西墻的做法,哪個機構前來進行監督,就把賬面上所有的流水都轉移到與之相應的業務線,保障賬目不出差錯。
“辦法”并不是要求金融集團都需要申請牌照,它對應當納入監管的金控集團條件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含銀行表內資產5000億以上,或者非銀表內大于1000億,或者受托資產管理大于5000億。符合以上條件者必須要申請金控,不符合條件者公司名稱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字樣,且部分金融機股權需要轉讓出去。當前,以騰訊為代表的金控集團正在積極整改以獲得牌照。
截至2021年6月11日,獲得這一牌照的金控集團有: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中國中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
結語
保持理念的先進性,“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為實體經濟服務是金融的天職,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風險的根本舉措”。